夫妻離婚,夫或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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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夫妻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均屬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時,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再移轉第三人時,必須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