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持消費券向上游營業人進貨,會增加上游營業人之負擔嗎?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持消費券向上游營業人進貨時,與持現金、支票或其他支付工具所需負擔之稅負均為相同,因此,近來外傳上游營業人銷售貨物給下游營業人,會增加5﹪或10﹪的手續費或營業稅,均非屬實。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收取現金、信用卡或消費券,應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買受人如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貨並支付消費券作為代價,而其購買之貨物或勞務金額小於支付消費券金額,該營業人應按收取消費券面額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亦即買受人不會因支付消費券或現金而有不同之負擔。

例如○○商店向××公司購買新臺幣(下同)1,399元之貨物,支付500元及200元消費券各2紙,則××公司應按實收1,400元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消費券應依前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避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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