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登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如不幸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以免車輛遭歹徒作不法使用時,無法釐清責任。報案後並應持報案證明、原領牌登記書、行車執照,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登記,則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如有溢繳稅款,尚可向該局申請退稅。
  
  該局指出,很多車主都以為車輛失竊只要向警察機關報案即可,不知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登記;尋獲時亦常忘記向警方辦理尋獲登記並重新領牌,致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受罰,才向該局喊冤,造成不必要之困擾。
  
  地方稅務局特別籲請車主注意,日後如車輛尋獲,除應向警察機關銷案外,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登記並恢復課稅,如未辦理重新領牌登記,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