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遺贈稅法98年1月 23日生效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遺產及贈與稅法98年1月21日增訂並修正公布,凡23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均按新稅率計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後的內容,稅率調降為10%的單一稅率,另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亦分別調高至1,200萬元與220萬元。以遺產稅為例修法後,四口之家(夫妻及二名子女)遺產總額不超過1,846萬元者(免稅額1,200萬元+喪葬費111萬元+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子女扣除額90萬元),均無需負擔遺產稅。
  新遺贈稅法除調降稅率、提高免稅額外,也減輕短漏報遺贈稅被從重處罰的罰鍰金額,目前短漏報遺贈稅一律按一倍起跳開罰,最高罰至二倍的規定,已調整為處二倍以下罰鍰,部分案件甚至可望低於一倍。
  本次修法對於繳納有困難者申請准予分期繳納的期限放寬為36個月以內,另納稅人無法以現金繳稅,申請以實物抵稅時,對於部分較難變現的財產,將有其抵稅上限,可抵繳稅額不得逾該財產占應納稅額的比例。舉例來說,遺產總額500元,稅額100元,不易變價財產30元,以不易變價財產抵稅上限將降為6元,不是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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