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之綜合所得稅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宜蘭縣郭小姐來電詢問:98年1月每個人領取之消費券新臺幣(下同)3,600元需繳納所得稅嗎?如將該消費券捐贈予慈善團體,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為捐贈列舉扣除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提振民間消費及擴大國內需求,凡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領取消費券3,600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舉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需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捐贈慈善團體之消費券才可以扣除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