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移轉,免稅期間負擔之土地改良費用可抵減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嗣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移轉,自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起,至土地所有權人再移轉期間內,所負擔之改良土地全部費用,可以在核算土地增值稅時減除;免稅期間若經重劃,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第一次移轉,其土地增值稅亦可減徵40%。
  
  如果您購買的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仍免徵土地增值稅,若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行移轉時,就必須課稅,並以該土地第一次核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核定土地增值稅,稅額自然比較高。對於購買後才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有改良土地負擔費用,移轉時仍可抵減土地自然漲價數額再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為維護您的權益,別忘了在申報土地移轉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法上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43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