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出售或拍賣,如買受人或拍定人拒不過戶,請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車主向稅務局反映所有車輛早已出售或被拍賣,卻仍向原車輛所有人課徵使用牌照稅,不知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車輛出售或被拍賣,如新車主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該機關車籍登記之車主仍為原所有人,致稅務局仍以原車主為課徵使用牌照稅對象,為維護原車主自身的權益,可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即可免除事後發生應負責繳納使用牌照稅之困擾。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應備齊車主身分證正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催辦過戶之報紙或已送達之郵局存證信函等證件。
  
  辦理時應注意:一、如車輛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繳清。二、應將新車主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及車號刊登報紙一天,登載後第八天才可辦理註銷手續。三、存證信函內容必須註明新車主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及車號。四、請保留買賣合約書,以免嗣後新車主違章致稽徵機關向原車主追繳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