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應依限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或同法第88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次年1月底前,將每年給付予我國境內納稅義務人(即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各類所得及已代扣繳並繳庫之扣繳稅款,據實開具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表示,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填報免扣繳憑單規定,及第88條所定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未依第92條規定期限填報扣繳憑單,將分別依第111條規定,處以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1,500元罰鍰及第114條第2款規定,按扣繳稅額處以扣繳義務人20﹪之罰鍰,稽徵機關並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若屆期未依限補報或填發者加重處罰。 該局指出,逾期申報各類所得之扣繳或免扣繳憑單,在稽徵機關查獲前雖已自動補報者,依規定僅得減輕處罰,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適用,爰呼籲上開各扣(免)繳憑單之申報義務者,應把握時效,於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截止日98年1月31日適逢春節連續假日,已順延至98年2月2日(星期一),而網路申報系統將到當日午夜12時關閉,24小時全天候服務不受假期限制,尚未辦理申報者,請儘速辦理並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除排隊申報之苦。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謝幸珒,電話:04-23051111轉8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