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應在期限內辦理以免喪失權益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欲申請復查時,應敘明復查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按照核定通知書有無應納或應補稅額,分別適用下列規定的期限辦理︰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