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課稅錯誤,退稅不受5年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溢繳之稅款,如係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者,退稅請求權不受5年限制,且稽徵機關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該局指出,自98年1月21日稅捐稽徵法第28條公布修正後,凡屬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不論該案件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稅捐稽徵機關均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如果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稅款,稽徵機關應自稅款繳納之日起,至填發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又該條文修正前,稽徵機關已知有前項錯誤之原因者,須自98年1月23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稅款溢繳的原因,若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而是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者,仍須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時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請民眾把握退稅申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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