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出售財產予繼子,應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繼母出售財產予繼子,應申報贈與稅) 桃園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已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並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