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度結婚,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登記在配偶名義下房屋,由本人借款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不可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龜山鄉王小姐問:我在97年度結婚,若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登記在配偶名下房屋,由本人借款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當年度辦理結算申報。若納稅義務人於97年度結婚,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其配偶購屋之借款利息無法列舉為當年度扣除額,如果想要列舉扣除該購屋借款利息,就必須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前可以試算最有利之方式,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