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部分面積設置鐵塔未作農業使用,其餘作農業使用部分之面積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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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6月13日農企字第0950131496號函釋:「…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倘有因道路、堤防、高壓電塔等依法應辦理徵收而未徵收者…得以地政事務所核發,分別估算該非農業使用土地面積之證明文件,並僅就該農業用地部分土地查核發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故農業單位依該函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載明作農業使用部分之面積,則該筆農地作農業使用部分,向本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主張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