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延期繳納適用標準出爐了!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受經濟景氣低迷造成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已擬定所得稅延期繳納方案,相關作業預計於本(98)年2月4日公告生效,舉凡營利事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含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98年度暫繳申報案件、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繳納期限在前揭作業原則發布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補徵案件,只要資格符合,皆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本次所得稅延期繳納適用標準,營利事業適用條件為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綜合所得稅適用條件為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只要符合前揭條件,都可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申請延後繳稅,惟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該局進一步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將於春節過後陸續寄發,該局所轄中部6縣市地區補稅案件大約有10萬餘件,補徵稅款11億8,872萬1千餘元,繳稅期間從98年2月11日至2月20日止。因此,近日收到補稅單的納稅義務人,如資格符合,即可申請延期繳稅,惟必須在2月11日至2月20日這段繳稅期間,以書面提出申請。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在2月12日提出申請,最慢可延到5月12日繳稅,若逾5月12日仍未繳納,則每逾2日依法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之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 96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已申請延後繳稅,於本(9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有資格申請延期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自繳稅款。納稅人如有任何稅法疑義,可撥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鄭智仁,電話:04-23051111轉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