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重新適用要申報或申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不少民眾來本局詢問,其所有自住房屋出租或營業使用,僅有短暫3、4個月期間,仍遭稅捐處追補一般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合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此,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其地上房屋如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用途已明顯變更,自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爾後終止出租或註銷營業,再恢復為自住使用,仍應依上開法令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才能享用自住優惠稅率。
該局呼籲,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納稅義務人之權利,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因此,納稅義務人要多加注意自有用地之使用現狀,如有變動使用,要注意申報或重新申請適用的規定才不致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