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2月4日後核定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可有條件申請延期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於98年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8230號令頒訂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規定,營利事業若97年9至12月營業收入淨額與96年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或98年1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與97年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於該作業原則公布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徵案件皆可適用延期繳納;惟展延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申請延期繳納期限之末日不得超過98年12月31日。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如果符合延期繳納之條件,應填妥『營利事業所得稅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書』相關欄位及檢附(一)繳款書正本乙份(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繳納,相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或至分局、稽徵所索取。【#067】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金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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