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已辦妥營業地址變更,其當期營業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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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00公司來電詢問,因其將於2月中自高雄縣遷入高雄市,其3月要申報1、2月營業稅應向何地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在未換發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前,仍應向原主管稽徵機關繼續購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稅款;如已辦妥營業地址變更,其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為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依財政部86年8月21日台財稅第860459183號函釋規定,有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應退或留抵稅額等事項,應一併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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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圍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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