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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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比照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生存配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若於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就以訂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若逾訂立日30日後始申報者,則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原地價之認定,是以死亡配偶取得該土地時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生存配偶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