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娛樂業營業登記等被查獲者將重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是經常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皆屬娛樂稅法課稅範圍。依娛樂稅法規定,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該局指出,違反登記者將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違反代徵報繳手續者除追繳本稅外,除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最長可達一個月,停業期滿後代徵人如仍未履行應履行代徵報繳之義務,得繼續處分至其履行義務時為止。
  
  該局呼籲開設餐廳附設視聽歌唱設備或單純經營卡拉OK及提供其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業者,如尚未辦妥娛樂業登記或變更增加娛樂業項目者,請儘速向該局總局消費稅科或所屬民權、東山、大智分局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還將被處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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