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免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備妥文件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如: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總資料、移轉訂價報告、關係報告書及其他影響移轉訂價之文件等文據。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同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除適用備妥上開文據之規定。
考量營利事業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相互間之交易,雖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如: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或商品之銷售收入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等情形,因明顯不具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且每年或換約時皆須申請確認,增加徵納雙方之作業成本,因此,財政部遂於97年11月7日發布解釋令,放寬營利事業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相互間之交易,得免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惟仍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相關交易資料,且如經發現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如營利事業不符合上開放寬條件而須申請確認,國稅局已備妥申請書供納稅義務人索取,同時也已置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act.gov.tw)之檔案下載區供納稅義務人下載運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蘇仁偉,電話:04-23051111轉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