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免償還之債務免列為收益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公司因重整而免予償還債權人之債務部分,只要取具法院裁定書,得免列為公司收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課徵所得稅。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也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以贈與論。因此,參照上開規定,營利事業所有之債務如經其債權公司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者,該經免除之債務等同債權公司贈與之財產,債務公司原則上應列為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又說,當公司進行重整,致其債權人之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並經取得法院裁定書者,於此情形尚難認為債權人有利用無償免除債務以達贈與之目的。所以,財政部於93年2月10日以台財稅第0930450978號函有核釋「公司因重整而免予償還債權人之債務部分,經取具法院裁定書者,得免列為收益處理」。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陳志鏞 電話:(04-23051111轉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