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商號停止營業案件有增加的趨勢,如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者,應主動向稅務局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核課,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為適用稅率之依據,因此,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經稅務局派員現場勘查後,再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徵收率,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3%,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1.2%,兩者相差甚多。如年度中房屋原供營業用經變更改作住家使用時,請記得應於變更後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以適用較低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