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移轉後,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及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因此,原核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一經移轉,新所有權人雖於取得後仍供自宅使用,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尚須視其他條件而定。是以,如欲繼續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新所有權人仍應於符合規定之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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