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未繳小心被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位林姓納稅義務人電詢該局,稱其每年均有如期繳稅,為何最近卻又遭行政執行處扣押其薪資?經查林君家人於去年接獲該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後,未轉交給林君,致漏未繳納該筆稅捐,而遭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儘速徵起欠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自得優先選取較易執行之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等為執行標的,必要時行政執行處亦可對符合一定情形之欠稅人,以限制住居(出境)為手段,督促欠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國稅局特別提醒,最近已寄發96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通知,繳納日期為2月11日至20日止,收到稅單的民眾如核對無誤後,請儘速至公庫繳納,因逾期繳納除會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加重負擔外,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還會被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但造成金錢損失,個人信譽亦會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62
  彙總編號:9803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