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於該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在出售土地)者,就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而重購自用住宅退還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納之土地增值稅)=A(如為零或負數,則無法退稅)
已納土地增值稅稅款≦A,稅款可全部退還;
已納土地增值稅稅款>A,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稅務局提醒,重購自宅用地退稅若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的限制,惟稅捐機關會將重購退稅案件列卡管制,若於重購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自宅用途,土地所有權人須補繳原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