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具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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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進行國外投資,應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文件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申報提撥損失準備。
該局說明,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4款規定,進行國外投資並經核准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依前揭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適用該條例第12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公司,於進行國外投資時,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並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核准或備查文件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提撥損失準備。
該局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投資損失1億4千餘萬元,經查係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其中投資金額5億5千餘萬元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1億1千餘萬元(投資金額5億5千餘萬元x 20%=1億1千餘萬元),係91年度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之投資案並於同年度匯出投資款,依前揭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核准或備查文件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申報提撥損失準備。據此,該項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金額不予核認,核定應補稅額為2千7百餘萬元。
該局提醒,進行國外投資之營利事業,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