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稅,可適用減輕或免罰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其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資料、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及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申報附件,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亦得享有該局所轄之分局、稽徵所跨轄區申報收件服務。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申請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或採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因資料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經查明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所列各款之情事(如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減輕或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非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97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因進銷項資料登錄錯誤,致多報進項稅額或少報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但若該公司係採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且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5﹪以下者,可免予處罰;若均在7﹪以下者,除符合前述5﹪規定免罰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聯絡人:大安分局楊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