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新所有權人自領得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為該房屋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即被法院拍賣之房屋,新所有權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為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在此之前的房屋稅仍應由原所有人(債務人)負責繳納。該局並說明,房屋被法院拍賣後,原所有人持有期間所欠繳之房屋稅,如因拍定價金不足分配,致未獲清償時,該欠稅數仍為債務人名義,依法仍應向該屋原所有人催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