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漏報所得不能主張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小港區林先生問:
日前接獲貴局要補繳綜合所得稅稅單,經查係委託朋友代為填寫申報書並申報,因朋友疏忽而有漏報所得,是否可以主張免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另財政部函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學生)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故納稅義務人不能主張綜合所得稅係委託朋友(學生)代為填報申報書而免責。【#077】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書記 姓名:梁德祥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