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了,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綜合所得稅,你知道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納稅人來電詢問:現在經濟那麼差,有許多人都失業了,財政部不是有延期繳納稅款的方案嗎?本人目前剛剛失業沒了工作,也沒了收入,無力繳納稅捐,是否得申請延期繳納稅款?請問若要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有何規定?
國稅局答覆:財政部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為協助繳納綜合所得稅有困難的個人,特別頒訂綜合所得稅延期繳納稅款辦法。茲就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作業範圍:繳納期限為98年2月4日後之綜合所得稅補徵案件。
二、適用對象: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 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三、作業期間:自98年2月4日起至98年12月31日。
四、申請期限及方式: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國稅局特別呼籲,只要綜合所得稅單繳納日期在98年2月4日以後,於稅單所載限繳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最長可延期3個月,惟不得超過98年12月31日止。【#08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 林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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