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及基本所得稅額申不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影響很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區國稅局答覆:
一、在罰則方面: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及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有短漏稅額之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及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而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二、在退稅方面: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換句話說,已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溢繳稅額,將來核定後會主動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但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溢繳稅額,國稅局並不會主動退還給納稅義務人。

三、在一般扣除額方面: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申報時或在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對列舉扣除額項目,可以再檢據申請追認。若未辦理結算申報,可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補辦結算申報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但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一律視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即使有列舉扣除額項目支出,也不可以再檢據申請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