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身心障礙者駕照如繳回或被註銷,仍可按每戶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喔!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稅法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故專供持有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身心障礙者若持有駕駛執照,每人可申請1輛,若無駕駛執照,每戶可申請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於第64條規定合格標準之一,駕駛人應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同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未將執照繳回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以其所有車輛申請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免稅;即專供持有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身心障礙者若持有駕駛執照,每人可申請1輛,惟身心障礙者經監理機關認定已無駕駛車輛能力,汽車駕駛人將駕照繳回者或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將執照公告註銷者,仍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也就是身心障礙者若無駕駛執照,提供同居親屬戶籍、駕照資料後仍可按每戶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