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企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年假結束,迎接嶄新的一年,接著所得稅報稅期很快就要到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將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收據,據實申報繳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國際經濟景氣低迷,影響層面甚廣,財政部於年前召開研商訂定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會議,會中決議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於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以減輕其負擔。適用對象如下:

(一)營利事業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下降達30%以上者。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情形,可於法定繳納期間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財政部和民眾共體時艱,國稅局也希望大家平安地度過這一波金融海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