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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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指出,行政院100年6月8日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將不再適用千分之十之優惠稅率;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