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之移轉契據,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說: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雖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因建築物之交付而歸諸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符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所稱「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是以,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本質上無從申請物權登記,顯非「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一環」,尚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不須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繳納印花稅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