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請注意!欠繳使用牌照稅者,請儘速繳納,以免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您是否有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可要特別注意!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對逾期未完稅仍使用公共道路之車輛,除會同警察單位查緝外,車輛行駛公路時若發生違規,如闖紅燈、超速、違規停車等,被警方查獲,除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外,尚未繳納牌照稅部分,除應補徵本稅外,亦將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
該局指出,○君所有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1萬1,230元,因○君未繳納97年度使用牌照稅款,經該局催繳並將稅單繳款期限展期至97年8月31日止,以雙掛號郵寄合法送達後,○君仍未繳納,97年10月15日該車因警方查獲未於期限內繳納停車費,除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外;並移送稅務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徵本稅1萬1,230元,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1萬1,230元。
該局提醒各位車主切勿心存僥倖,如有滯欠使用牌照稅者,應請儘速申請補發稅單繳納;或如有逾期驗車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者,亦請速至各地監理站補辦驗車及重新領牌手續,否則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至2倍之罰鍰。
該局特呼籲擁有車輛之納稅義務人,如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儘速就近至監理站或該局補單繳納,以免不慎發生違規時,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