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大型看板廣告費應依租用期間分年攤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在追求速度與效率的經濟時代,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廣告的運用為最直接的宣傳工具,所以五花八門的廣告充斥街頭,尤其是大型又新潮的廣告看板,更能發揮它的功效,故近年來商家租用大樓牆面或在空地裝置大型廣告看板,有愈來愈增加的趨勢,不過租用期間如有跨年者,廣告費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租用大型看板之廣告費216萬元,因該廣告看板租用間期為96年7月至99年6月共計3年,而業者全數列報為96年度廣告費用,與所得稅法第22條,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之會計基礎之規定不合,該局乃將其中18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予以補稅45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若有屬於大型看板廣告費時,應注意租用期間有無跨年應予遞延認列之情形,並在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以免嗣後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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