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期間不滿1年,所得額應如何計算?何謂營業期間不滿1年?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營業期間不滿1年,所得額應如何計算?又何謂營業期間不滿1年?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月者,以1月計算。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6年7月15日新設立,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7月份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故96年度營業期間計6個月,換算全年課稅所得額及依適用稅率25%計算應納稅額如下:﹝(500,000元×12/6)×25%-10,000元﹞×6/12=120,000元,經換算後應納稅額為12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關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所得額之計算,應依規定換算所得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