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契稅、土地現值申報,已貼用印花稅票不可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出售房子和土地,已請代書辦理契稅、土地增值稅申報,可是後來因故必須終止合約,撤銷申報,請問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可否申請退稅?如同一房屋、土地要和新買主重新訂立買賣合約,重訂之合約是否必須再貼一次印花稅票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以總繳方式或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均可在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至於陳小姐出售房屋及土地與買主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依法於書立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故終止合約,撤銷契稅及土地現值申報,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的情形,因此不能申請退稅,至於重新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也應依法再重新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有關印花稅相關疑問,可逕洽該局財產稅科消費稅股,服務電話03-8226121轉138,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