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核課土增稅有關規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並表示,基於農地農用之精神,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如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限期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需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