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如未列入當年度收入,致漏報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申報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特別呼籲,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補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