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年度短漏報所得額,盈虧互抵權變成「煮熟的鴨子」,500萬元飛了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企業競爭力,所得稅法第39條有盈虧互抵之規定,適用盈虧互抵必須是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始能適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所得額情節重大者,就會被取消該項權益。
  該局表示,甲公司92年度因向關係企業購買經營權及所有權,申報鉅額無形資產-商譽,並自當年度起分15年逐年攤提費用,92年度及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鉅額虧損,94年度原申報全年所得額3,041餘萬元,經適用盈虧互抵後已無課稅所得額。不過,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公司虛報上述無形資產之價值,經重核結果,92年度雖仍有鉅額虧損2,272餘萬元,但短漏報所得額183餘萬元,93年度則短漏報所得額402餘萬元,因短漏報所得額比例均超過各該年度所得額5﹪,情節重大,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予補稅及處罰。至於94年度部分,經該公司自動更正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917餘萬元及加計利息20餘萬元,才得以免除罰責。甲公司如未短漏報所得額,將可適用盈虧互抵,少繳稅款568萬元及免除罰鍰116萬元,可謂得不償失。
  該局指出,盈虧互抵之規定,原為獎勵善良納稅人,對誠實申報而發生虧損者,藉由盈虧互抵減免稅捐而提高其企業競爭力,政府為協助企業度過金融海嘯難關,並已修法將盈虧互抵5年規定延長至10年,為此,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除注意相關租稅減免規定,更應誠實申報,才能享受政府的各項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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