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稅務案件應提供具體事證,以供稅捐機關查辦。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財政部所頒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稽徵機關應注意查明下列事項:1.檢舉人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住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第16點規定「檢舉書應詳予查核其是否具備第13點所規定之事實,如經調查不實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民眾主動檢舉逃漏稅案件,將有助於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公平正義,不過,很多檢舉案件僅憑檢舉人本身的臆測,或者片面收集的資訊,實在難以判斷是否確如檢舉人指認有逃漏稅情事,往往使得稅捐機關在查核的過程之中,增加困難及無效率的程度相對提高不少。
稅務局呼籲:如要檢舉違章漏稅時,請盡量提供具體明確事證,如稅捐機關要求補提送資料時,也請配合辦理,如此也能提升查核績效,並遏阻不法漏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