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遷出戶籍,應申報恢復一般用地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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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可申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是納稅義務人之權利,自宜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主張,故於土地稅法第41條明定其在原因事實發生時,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於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因此,經申請核准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已變更使用或因故遷出戶籍,以致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資料,雖實際居住該地,其原適用之原因、事實條件已消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30日內,向該局申報恢復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五十五)計徵地價稅。該局強調,如未依限申報,仍應依法追繳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與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率計徵地價稅之稅款差額,並處3倍罰鍰。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