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學費收入及民眾自付額部分醫療收入收據,立據人要貼用印花稅票哦!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而同法第8條亦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又違反規定者,將依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經常接獲其他機關通報之憑證資料,其中有關補習學費收入及民眾自付額部分之醫療收入收據皆屬銀錢收據,按前揭法條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但仍發現有部分憑證沒有貼用印花稅票,立據人因而遭處5倍至15倍罰鍰。因漏未貼用印花稅票罰責很重,本局籲請補教業者及醫療院所,有開立上述補習學費收入及民眾自付額部分醫療收入收據時,應貼用印花稅票或事先向本局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以免嗣後遭查獲須補稅並受罰而得不償失。若有印花稅任何疑問,請撥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印花稅承辦人服務電話9325101轉153、羅東分局9542226轉402洽詢,本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