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清查作業開始了,營業人應速依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或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所於98年3月1日起針對轄內實施全面性稅籍清查作業,提醒未辦理營業登記即開始之營業人及已辦登記之營業人有應辦變更登記事項而未辦變更登記者 ,速依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或變更登記,以免受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30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 該所提醒倘有未依前述規定之營業人 請即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如涉有違章漏稅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事宜,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速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或變更登記,以免受罰。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該所24225822-310洪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