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稅案件已核定發單開徵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辦理96年度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仍未依規定補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該局已於98年3月份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未申報案件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低4,500元,最高9萬元)。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逾限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且依據同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呼籲,稽徵機關已將上開未申報核定補稅案件之繳款書寄出,繳納期限為98年4月6日至4月15日,營利事業於接獲繳款書後,應儘速向公庫繳納,以免逾期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