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及個人以營利事業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店之交易行為只是交易平台不同,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除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另個人非以營利為目的,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即因不適用而透過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因不實用而透過網站出售,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
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原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店只是交易平台不同,自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若經查獲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