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須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俾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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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須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否則,將被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日前查獲吳姓納稅人,為將所有土地過戶給其胞姊吳○○,而聽信他人建議,找朋友當中間人,將土地先過戶予朋友,再由朋友將土地過戶予吳○○,以為可以避開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無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以贈與論之規定,結果,反被國稅局以涉嫌三角移轉財產,且無法提出確實支付價金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及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您,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如確屬事實,只要有資金支付之證明,且該資金非出賣人所有或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借得,亦無資金回流之情形,則免課徵贈與稅!惟若先將土地過戶予他人,再由他人過戶予二親等親屬,亦即利用三角移轉,虛偽安排為有價移轉財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以規避贈與稅者,將被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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