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享有代徵稅款百分之一獎勵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項所稱依法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係指依娛樂稅法第9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2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5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若繳納期限日期適逢週六或例假日,在順延期限繳納,仍應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發給代徵獎勵金。

  該局籲請民眾享受租稅優惠的同時,也要留心相關管制規定,並確實遵守,才能充分獲益喔!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